在事业单位考试中,犯罪预备是刑法经常考到 的题目 ,是 我们事业单位备考的相对 的重要考点 ,犯罪预备是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 的理解 。接下来将从犯罪预备的含义进行考法的解析 ,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预备 的考点 。
一 、犯罪预备 的含义
《刑法》第二十二条:犯罪预备
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 、制造条件 的,是犯罪预备 。对于预备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。
犯罪预备是开始准备有危害行为之后与着 手实行犯罪之前 ,行为人行为人不得以放弃犯罪 的情形 。
(一)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
1.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。
主观方面具有犯罪 的直接故意,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客体制造条件,并希望犯罪着手实施 。
2.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: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。
考试常见两类情况 :(1)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 ,常见的有制造、修理 、改装 、购 买、借用、骗取、窃取等。
(2)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 的行为 ,常见 的有为实施犯罪,事先察看犯罪现场、选择犯罪时机 、探听被害人行踪 、演习犯罪 手段和技巧 、拟定犯罪实施计划 、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。
3.未能着 手实行犯罪 :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 ,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;预备行为已经终了 ,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。
4.由于意志以外 的原因未能着 手实行犯罪 。
犯罪分子在准备阶段中并非自愿地放弃犯罪,而是因为迫不得已而且没有必发指数选择余地时不得不放弃犯罪 。
(二)处罚原则
对于预备犯 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
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,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发生 的现实危险 ,具有社会危害性。因此 ,犯罪预备行为具有可罚性 。但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 手实行犯罪 ,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 ,因此《刑法》规定 ,对于预备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
【例1】张三为了杀李四 ,尾随跟踪李四到达了偏僻地点,正在瞄准时机想提刀砍杀李四时 ,恰巧遇到巡逻 的一队警察开着警车路过 ,且警察已经注意到张三,在观察张三的后续行为;此时,张三无奈中慌忙收起宰牛刀悻悻离去 。
【解析】“尾随”属于犯罪 的准备行为 ,尚未开始着手;并非张三不想砍人,而是因为警察突然出现 ,属于张三意志以外 的原因导致放弃杀人 ,故属于犯罪预备行为。
在事业单位考试中 ,犯罪预备是广大考生必须完全掌握 的重要考点,必须理解和牢记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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